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香檢訴刑訴〔2019〕356號
被告人劉文龍,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51987********,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道外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賓縣**鎮(zhèn)**村**屯)。2019年6月2日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經本院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賈國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05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街**號。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經本院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文龍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賈國君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8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自2014年以來,涉案人王某甲(已判決)以其成立的哈爾濱市**公司為依托,以發(fā)放工資為手段,先后招攬涉案人王某乙、張某甲、佟某某等人,采取在哈爾濱市區(qū)域內對從事超載運輸的貨車業(yè)主進行威脅等手段,強迫其車輛接受保護,收取保車費,并制作藍色鯊魚標志粘貼在被保車輛車門位置,作為其組織標志,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某甲為組織、領導者,以王某乙、張某甲、佟某某為骨干成員,以涉案人紀某某等十余人為積極參加者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8年5月,被告人劉文龍明知該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仍加入該組織,在佟某某帶領下,參與對哈爾濱市內翻斗貨車的小額保車費收取及采取駕車溜道、對交警、路政等部門執(zhí)法人員跟蹤盯梢等方式帶領超載貨車躲避處罰。??
????被告人賈國君所保車輛系從哈爾濱市阿城區(qū)至黑龍江省肇東市拉運砂石貨車。2018年以來,賈國君將所保10余輛貨車委托王某甲黑社會性質組織幫助管理,其以月薪人民幣4,000元雇傭該組織成員陸某某駕駛其提供的黑A****6號捷達轎車進行非法保車活動。
二、敲詐勒索罪
2018年6-7月期間,被告人劉文龍在佟某某指使下,駕駛佟某某提供其駕駛的黑A****8號速騰轎車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商店、香坊區(qū)香福路等路段,采取跟蹤盯梢等方式向佟某某報告執(zhí)法人員出勤情況,幫助超載貨車躲避處罰。期間,佟某某等人收取保車費共計人民幣185,000元。
?被告人賈國君于2019年5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偵查,被告人劉文龍于2019年6月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車輛照片;
2.書證:被告人劉文龍、賈國君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車輛查詢信息、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張某丙、孫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陳述;
4.涉案人的供述與辯解:涉案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佟某某、紀某某、曲某某、隋某某、陸某某、雷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文龍、賈國君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曲某某、隋某某、紀某某、佟某某、王某甲、張某甲等人辯認筆錄;
7.鑒定意見:哈爾濱裕隆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文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國君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文龍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其數罪并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立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文龍、賈國君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及證據。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ǘ┯薪M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ㄈ┮员┝Α⑼{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ㄋ模┩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件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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