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公訴刑訴〔2019〕41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02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1月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5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年底以來,以被告人劉某某、滿某某(已判)為大主任以及何某某、張某甲、雷某甲和袁某甲(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等(均已判)為主任,以孔某某、袁某乙、劉某甲、李某甲、亞某某、魯某某、苑某某、任某某、魏某某、范某某、張某乙、韋某某(均已判)等天津**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組成的詐騙犯罪集團,不管男女均以女性身份在QQ、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上,假裝與男性網友談戀愛,虛構悲慘遭遇取得對方信任,編造需要路費、醫(yī)藥費、飯費、房租費以及需要購買手機等各種理由騙取對方的財物。期間,上述大主任、主任根據需要,安排犯罪集團內成員相互配合,進行角色扮演,促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集團成員騙取財物后通過微信轉給各主任。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大主任期間,該集團共詐騙了人民幣112693元,具體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苑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幣5274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張某乙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鄧某某人民幣552元,騙取李某丁人民幣500元,騙取羅某某人民幣1800元,騙取張某丙人民幣454元。
3.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韋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幣679元,騙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幣1300元,騙取雷某丙人民幣834元。
4.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亞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乙人民幣4400元,騙取侯某某人民幣240元和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598元)。
5.?2017年8月,范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莊某某人民幣200元。
6.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劉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米某某人民幣7100元。
7.?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袁某乙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幣5013元。
8.?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孔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幣47036元。
9.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7801元。
10.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魯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幣8360元。
1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丁人民幣3269元,詐騙劉某乙人民幣1354元,詐騙晁某某人民幣7000元。
1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魏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幣4000元,騙取被害人黑某某人民幣2000元。
13.?2017年12月,焦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幣900元。
14.?2018年1月,安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9元。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湖南省長沙鐵路站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聯系情況說、起訴意見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情況說明、銀行對賬單、交易明細、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微信交易記錄、截圖、案件偵辦平臺數據;
2.證人賈某某、周某乙、安某某、焦某某、蔣某某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帶回經過;
3.?被害人米某某、劉某乙、晁某某、張某丁、黑某某、熊某某、莊某某、徐某某、殷某某、付某某、武某某、周某甲、張某丙、李某丁、羅某某、鄧某某、侯某某、劉某乙、雷某丙、田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范某某、孔某某、滿某某、袁某丙、張某甲、何某某、雷某甲、魯某某、袁某乙、張某乙、李某甲、劉某甲、亞某某、苑某某、任某某、范某某、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所有罪行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潔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7冊、筆錄1份、光盤1張。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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