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郵檢刑一刑訴〔2020〕343號
????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連才),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2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高郵市**村**大樓**室(戶籍所在地高郵市**鎮(zhèn)**路**號)。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03年3月24日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于2008年9月22日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15年1月9日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掛有蘇K2****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高郵市文游二村出發(fā)至煙雨路飯店吃飯,21時許從飯店出發(fā)沿高郵市泰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屏淮北路交叉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從所送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20.6mg/100ml。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車輛照片、調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證、書證;
2.證人蔡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
5.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步勤
檢察官助理:趙夢格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