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訴刑訴〔2019〕461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5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虞城縣**鄉(xiāng)**村。被告人劉某曾因犯介紹賣淫罪、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3月11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梁紅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302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臨沂市蘭山區(qū)**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梁紅某因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梁紅某涉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劉某、梁紅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被告人梁紅某及其委托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劉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8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14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一賓館內,被告人劉某、梁紅某、竇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后,由劉某提供偽造的被害人丁某某的工商銀行信用卡及密碼,梁紅某提供POS機,盜刷被害人丁某某信用卡內資金共計人民幣109600.9元,三人按約定比例分成,后因交易款項被中國銀聯(lián)有限公司凍結未能得逞。
案發(fā)后,上述款項已由銀行返還被害人丁某某。
2、2019年1月,被告人梁紅某伙同他人,在吉林省長春市一集市,使用改裝后的POS機竊取被害人陳某某、史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并偽造信用卡。后被告人梁紅某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先后在江蘇省邳州市等地盜取被害人陳某某信用卡內資金14000元,盜取被害人史某某信用卡內資金2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紅某已賠償被害人陳某某、史某某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陳某某、史某某諒解。
3、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劉某、梁紅某經預謀后,在徐州市云龍區(qū)**街附近**銀行一ATM機上安裝攝像頭、讀卡器等裝置,意圖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此期間,共有7人在該ATM機上使用信用卡。
2019年2月26日凌晨,公安機關在徐州市云龍區(qū)新生快捷賓館將被告人劉某、梁紅某抓獲,并扣押攝像頭、讀卡器、空白及偽造的信用卡等作案工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住宿、出行記錄,涉案物品照片,刑事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竇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丁某某、陳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梁紅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搜查筆錄;
6.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梁紅某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劉某、梁紅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被告人梁紅某已經著手實施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劉某、梁紅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累犯;被告人劉某、梁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于睿? ? ?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梁紅某現(xiàn)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光盤七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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