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0〕103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安岳縣,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鎮(zhèn)**村**組,住安岳縣**街道**小區(qū)。因犯詐騙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jiān)執(zhí)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5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安岳縣**街道**小區(qū)的家中,容留楊某某、黃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檢查等筆錄;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吸毒劣跡,可以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倫素
檢察官助理:黃利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羈押于安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27頁,散頁1頁,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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