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98號
被告人劉小熊,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03197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為江西省南昌市**祠**號**單元**室,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9月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小熊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劉小熊在本市西湖區(qū)洪城大市場C區(qū)27棟8號附近從被害人王某某衣服口袋內扒竊一部華為NOVA4手機,后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該手機銷贓。經(jīng)南昌市西湖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手機被盜時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775元。同年1月20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區(qū)洪城大市場C區(qū)市場內將被告人劉小熊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價格認定結論書,歸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劉小熊的供述和辯解;
4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小熊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小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價值1775元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小熊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史志琴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劉小熊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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