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余檢一部刑訴〔2020〕693號
被告人劉家鋮,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3211999********,漢族,大專文化,學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家鋮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家鋮虛構投資澳門賭場洗碼項目或其他項目的事實,以每天按時支付高額利息(一萬元本金付四百元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羅某某、汪某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4萬余元,歸還共計人民幣38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劉家鋮騙得被害人羅某某人民幣18萬余元,被害人汪某某(包括蔣某某)人民幣34萬余元、被害人劉某某(包括王某甲、張某甲)人民幣29萬余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幣20萬余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13萬元、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幣19萬余元、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24萬余元、被害人歐某某人民幣約3萬元、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4萬余元。上述騙得錢款均被被告人劉家鋮用于賭博等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銀行流水等;
2.被害人羅某某、汪某某等的陳述;
3.被告人劉家鋮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人員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家鋮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家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家鋮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家鋮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桂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家鋮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余杭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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