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檢刑檢刑訴〔2020〕174號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友存,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邵陽市雙某某**樓,劉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被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30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3凌晨,被告人劉某某步行至邵陽市**醫(yī)院附近尋找作案目標,劉某某來到被害人鄧某某、劉某某家外,將門鎖破壞掉,將鄧某某、劉某某放在床頭充電的兩臺手機盜走,以1600元賣掉。經鑒定,兩臺手機價值2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2、被害人鄧某某、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4、價格認證結論;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伍瑋
檢察官助理:張忠良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邵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7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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