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硯檢一部刑訴〔2020〕345號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光勇,綽號“大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3198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西疇縣,住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西疇縣**鎮(zhèn)**村民委**村**號。2019年3月30日因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于文山州監(jiān)獄。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6月23日押回再審,現(xiàn)羈押于硯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刑)、丁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一起乘坐王某某駕駛的一輛白色雪鐵龍轎車從文山市到麻栗坡縣,在路上劉某某和幾人商量到麻栗坡找越南賣淫女帶到硯山縣平遠鎮(zhèn)進行出賣。幾人來到麻栗縣玉爾貝路后,由劉某某下車到秦某某經營的“**理發(fā)店”內以“包夜”外出嫖娼的名義將一名叫鄧某某(音譯)越南籍女子帶出,之后王某某開車假裝路過遇見熟人劉某某,捎帶劉某某一段路的方式將被害人鄧某某騙上車,當車輛行駛到麻栗坡城外時,鄧某某察覺自己被騙后叫喊,劉某某語言對其威脅,并將鄧某某的手機等隨身物品搶走,將鄧某某抱住坐在車輛后排中間位置,并叫丁某某、李某甲坐在后排兩邊,防止其跳車逃跑。之后四人駕車強行將鄧某某帶到硯山縣平遠鎮(zhèn)“**賓館”留宿。第二天早上,劉某某將鄧某某帶至“**賓館”販賣給李某乙組織賣淫,李某乙給其3000元錢。因鄧某某和李某乙組織賣淫的賣淫女黃某某之前同在秦某某的店內賣淫,鄧某某認出了黃某某,其便向黃某某借手機打電話給秦某某求救。2019年9月9日,秦某某到平遠派出所報案,后平遠派出所組織民警在平遠鎮(zhèn)“**賓館”401房間將鄧某某解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曾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迪
檢察官助理:陳寶達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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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硯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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