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陽檢二部刑訴〔2020〕1369號
被告人劉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經(jīng)商,住址:合肥市瑤海區(qū)**路**幢**單元**室(戶籍****),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松業(yè),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125197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定遠縣**中心職工。戶籍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路**號**幢**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道義,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125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1124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址: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街**號**室),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11月被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王松業(yè)、王道義、楊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7日分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6日兩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補充偵查,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補充偵查完畢,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5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某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通過組織被告人王松業(yè)、王道義、楊某甲等人采用毆打、拘禁、威脅、滋擾等手段擾亂他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搶占他人財物,欺壓百姓,為非作惡,制造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具體事實如下:
(一)尋釁滋事罪:
1、2010年10月份左右,劉某先后借給當原某甲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一部分資金。2011年,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刑罰,其向他人的借款大都未能償還。2011年7月,劉某以索要債務為由,指使王松業(yè)、王道義到位于合肥市廬陽區(qū)**路**號某乙公司建設的辦公大樓,采用謾罵、打砸、恐嚇的方式將在樓內(nèi)辦公的某丙公司(包含某乙公司在內(nèi)的12家出租車公司組成)員工強行趕出大樓,聲稱由劉某接管該大樓,并阻攔附屬的維修廠正常營業(yè),上述出租車公司被迫搬離,嚴重影響上述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李某某入獄,李某某親屬王某甲幫助李某某解決后續(xù)債權債務問題,其向租用某乙公司辦公用房并且對李某某有債權關系的某丁公司(以下簡稱某戊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請求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租金,以解決經(jīng)營困難,徐某某同意。此后的一天,劉某指使王松業(yè)、王道義找到徐某某,強行要求徐某某將租金以現(xiàn)金形式交給劉某來抵債,又對來到徐某某辦公室來協(xié)商的王某甲進行踢踹毆打,逼迫王某甲同意,王某甲被打后無奈答應將租金轉給劉某收取,此后由劉某等人強行索要兩年租金約40萬元。
3、2012年,王某甲及李某某家人將**路**號某乙公司大樓租賃給某己公司**路**項目部使用(以下簡稱某庚公司)。劉某認為某乙公司大樓出租應由其收益,遂在2012年3月帶領王松業(yè)等人上門對某庚公司人員威脅、恐嚇,強行將項目部工作人員趕出,要求將項目部租金交給劉某,某庚公司人員報警,后經(jīng)某庚公司負責人院協(xié)商,向劉某付一部分租金,才得以繼續(xù)留在原地辦公。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劉某改變主意,又要求某庚公司項目部搬離,指揮王松業(yè)等人又繼續(xù)采用辱罵、恐嚇,驅(qū)趕項目部人員,某庚公司項目部不堪滋擾,被迫搬離某乙公司大樓。
4、2014年3月份的一天,劉某指揮王松業(yè)、王道義使用推土機等工具器械,無故將某乙公司大樓與某戊公司之間的圍墻推倒。負責某戊公司基礎建設的人員將公司土地、規(guī)劃等文件拿出來與王松業(yè)、王道義等人理論,王松業(yè)、王道義不予理會。之后一段時間,徐某某組織人員重建圍墻時,劉某又指揮人員將在建的圍墻推倒拆除。
5、2014年8月12日,王松業(yè)為向被害人前夫張某某催要債務,伙同王道義以打出租車名義,將開出租車的趙某某騙至某乙公司大院內(nèi),扣留出租車向趙某某要債,趙某某理論其早已和張某某離婚,張某某的債務和其沒有關系,王松業(yè)、王道義仍要強行扣留趙某某車輛,趙某某報警,處警民警到場后將趙某某帶出院子后離開,王松業(yè)、王道義遂將趙某某打倒在地,趙某某及其親屬又分別報警,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趙某某解救。
6、2015年7月,李某某刑滿釋放后,某乙公司又搬回**路**號某乙公司大樓旁的一個簡易棚內(nèi)辦公,2015年12月份,劉某指使的王松業(yè)、王道義到該辦公場所,找當時債權委員會負責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給付債務,王某乙拒絕,二人遂對王某乙謾罵、毆打,王道義持一杯涼水澆入王某乙衣服內(nèi)。
7、2016年3月左右,某乙公司搬到合肥市蜀山區(qū)“大鋪頭”附近的一個場地內(nèi)辦公,劉某為催要債務,又多次指使王松業(yè)、王道義到某乙公司辦公場所滋事、威脅,嚴重影響平某辛公司的正常辦公。
(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下半年,被害人許某某因資金需要從楊某乙、劉某所開設的某壬公司借了四萬元錢,許某某于2009年底將該筆四萬元欠款以現(xiàn)金的方式歸還,但因其與楊某乙系朋友關系,互相信任,未及時拿回欠條。2010年初,楊某乙與劉某發(fā)生矛盾后離開某壬公司。2011年2月,劉某指使王松業(yè)、王道義、楊某甲等人拿著該筆已經(jīng)償還的欠條找許某某索要欠款。同年2月中旬一天早晨11時許,王松業(yè)等人又一次來到許某某位于本市包河區(qū)**小區(qū)的家中逼迫許某某還錢,王松業(yè)帶領兩名男子(身份不明),賴在許某某家中進行滋擾,逼迫許某某家屬還錢,又指使王道義、楊某甲等人逼迫許某某出去借錢償還債務。隨后王道義、楊某甲等人將許某某帶至包河區(qū)**附近的茶樓,在茶樓里對許某某實施毆打,后又將其帶至附近的一家賓館對許某某看管,逼迫許某某借錢還債。次日早晨8時許,楊某甲離開賓館,王道義帶領另一男子繼續(xù)對許某某看管,之后許某某尋機報警,但因誤認為經(jīng)濟糾紛,未能有效處置,王道義等人在離開派出所之后仍繼續(xù)對許某某軟暴力逼迫。至第三日晚上22時許,許某某向他人借款四萬元交給王松業(yè),王松業(yè)等人才離開。
(三)故意傷害罪
2013年9月12日11時許,王松業(yè)、王道義、楊某甲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龍崗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某癸公司內(nèi)因索要債務同被害人高某某發(fā)生口角,王松業(yè)指使王道義、楊某甲把高某某“打出去”,隨后由王道義拉住高某某,楊某甲用頭撞傷高某某鼻部,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楊某甲因此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四)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
2015年1月7日,劉某贈與其女朋友劉某某10萬元用于個人使用,以劉某某和他人有債務糾紛,不便于轉入其賬戶為由,讓劉某某提供他人賬戶接受資金。劉某某便借用其朋友被害人金某某的銀行賬戶,金某某同意。當日劉某用其兒子王某丙的銀行賬戶轉款至金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并故意附言:“還款至王某丙賬戶”,制造和金某某之間的借款假象。2015年1月10日,金某某將該款取出交給劉某某。至當年的9月份,劉某某同劉某分手。劉某即以金某某向其借款10萬元為由向金某某索要10萬元及利息,金某某不同意,劉某便指揮他人到金某某丈夫工作的合肥市廬陽區(qū)**路**醫(yī)院以金某某欠債不還滋擾索債。金某某拒絕后,劉某以其子王某丙的名義向瑤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偽造了一份金某某尾號為9626的手機號碼與其發(fā)短信確認債務的短信記錄作為證據(jù)向法院提交,導致法院判決劉某勝訴,金某某被迫支付12.17萬元。
2019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定遠縣將被告人王松業(yè)抓獲,同年7月26日執(zhí)行刑事拘留于合肥市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廣東省深圳市將被告人王道義抓獲,同年7月27日執(zhí)行刑事拘留于合肥市看守所。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楊某甲在合肥市蜀山區(qū)**路**公司向偵查人員投案。2019年11月19日,公安偵查人員在安徽省長豐縣**營銷部將被告人劉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工商登記材料,證人證言,相關條據(jù)復印件,銀行交易記錄,劉某起訴金某某訴訟材料,短信記錄,楊某甲故意傷害案卷宗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指揮被告人王松業(yè)、王道義隨意毆打他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采用威脅、要挾的手段勒索他人財物12.17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二百三十八條、二百七十四條、三百零七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松業(yè)、王道義隨意毆打他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二百三十八條、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王松業(yè)、王道義一人犯數(shù)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某甲系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小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王松業(yè)、王道義、楊某甲現(xiàn)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1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