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一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76********,漢族,初中文化,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鎮(zhèn)**街**段**號。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3月7日被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12月23日被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3月9日被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4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瀘州市龍馬潭區(qū)**街道**道**號門市,將被害人但某某的VIVOY50手機盜走。
經鑒定,盜竊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407.3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在瀘州市水井溝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紹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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