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一部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121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鎮(zhèn)**寺**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4月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刁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5時許,在金某某廣興鎮(zhèn)廣嚴寺4?組,被告人刁某甲與刁某乙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吵,繼而互相毆打,致刁某乙眼部受傷。經(jīng)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刁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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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劉朝敏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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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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