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古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5198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四川省古藺縣人,住古藺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挪用資金罪,經古藺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古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0日被古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8月2日,被告人刁某某被聘入四川古藺**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職市場督察部主管、**事業(yè)部市場督察部門經理、**江蘇泰州興化城市經理、市場督察部督察專員等職。刁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工作需要回收串貨的理由,多次借用公司回收串貨備用金。2014年至2017年期間,刁某某多次借用公司備用金,至2018年12月底,還欠公司備用金8萬元;2019年7月18日至8月17日,刁某某向區(qū)域經理呂某某借用備用金共計8萬元;2019年9月8日至10月18日,刁某某向區(qū)域經理方某某借用備用金共計20萬元。刁某某所借用的公司備用金共計36萬元,超過公司規(guī)定的還款時間后,公司多次催促其還款均被以各種理由推脫。隨后,**銷售公司與刁某某失去聯(lián)系。2020年8月8日,刁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區(qū)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qū)分局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刁某某作為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未退還挪用的36萬元資金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古藺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檢察官:張?zhí)?/span>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現押于古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220頁、光碟兩個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換押證一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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