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江檢一部刑訴〔2020〕400號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6031978********,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防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廣西東興市**路**園**棟**單元**室。曾犯盜竊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凌某某受他人雇傭,在未取得煙草經營、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桂A****6五菱宏光面包車從柳江區(qū)新興工業(yè)園區(qū)到柳州市柳南區(qū)柳工大道中國石油加油站,將車輛交給一名男子前去裝上16箱共計903條芙蓉王(硬)香煙后,駕駛該車輛拉香煙原路返回新興工業(yè)園區(qū),準備將該車香煙交給他人運往他處。后凌某某駕駛該車輛至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拉堡鎮(zhèn)基隆綜合區(qū)南環(huán)路中楊路口紅綠燈前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其所運輸?shù)?03條芙蓉王(硬)香煙一同被公安機關繳獲。經核價,涉案香煙價值2257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凌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凌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經營卷煙,未經許可,為他人運輸專賣的物品,價值225750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凌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雪梅
檢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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