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51985********,漢族,大專文化,**公司員工,住本市河東區(qū)**道**公寓**樓**號。2007年6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8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12月1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間,被告人凌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東區(qū)**路**酒店**號房間內,容留吸毒人員劉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6月間,被告人凌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東區(qū)**道**號**大廈**號房間內,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員劉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凌某某在其停放于本市南開區(qū)凌奧創(chuàng)意產業(yè)園凌賓路附近的汽車內,容留吸毒人員劉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于2018年6月14日將被告人凌某某抓獲。到案后,被告人凌某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2、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3、案件來源、抓獲經過、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戶籍證明材料、現場檢測報告書、如家酒店登記預付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等書證;
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凌某某提供場所,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凌某某有立功表現,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代理檢察員:鄭學嬌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和平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附光盤二張)、補充材料五頁。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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