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7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縣,住四川省洪雅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洪雅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洪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凌某某無證且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洪雅縣洪川鎮(zhèn)外西街由東向西行駛。9時34分許,車行駛至外西街時尚服飾折扣店外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凌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64.7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凌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3、證人何某某的證言;4、現場勘驗照片、現場圖;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凌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凌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凌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凌某某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28238****;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