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沂檢部一刑訴〔2020〕222號
被告人冷某甲,代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9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江西省修水縣**鄉(xiāng)**村**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冷某乙,代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93********,漢族,大專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江西省修水縣**鄉(xiāng)**村**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代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江西省修水縣**鎮(zhèn)**村**組**號。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代號“**”“**”,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8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人,住江西都昌縣**鎮(zhèn)**村**號。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代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7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順縣人,住湖南省永順縣**鄉(xiāng)**村**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代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8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修水縣**鎮(zhèn)**村**組**號。2016年8月2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7年9月13日刑滿釋放;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代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9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修水縣**鄉(xiāng)**村**組**號。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沂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代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41983********,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住江西省修水縣**鎮(zhèn)**坊村**組**號。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冷某甲等八人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26日、4月1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6日、5月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先后以偷越國境的方式到達緬甸后,先后在緬甸賀島開發(fā)區(qū)一寫字樓內、**農貿市場附近一居民房內實施詐騙,其中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共計詐騙120000.24元,發(fā)送詐騙信息5980995條,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共計詐騙48700元,發(fā)送詐騙信息5980995條?,F(xiàn)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先后到緬甸**市場附近一居民房內,在李某某(負責人,現(xiàn)在逃)的指導安排下,冷某甲擔任組長,周某某、向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樊某某、沈某某負責網(wǎng)絡推廣、冷某乙擔任客服和技術人員,采用向微信群發(fā)送兼職刷單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引誘被害人關注微信公眾號“**通”,冷某乙以客服身份向被害人發(fā)送鏈接謊稱刷單返利,詐騙被害人錢財。
現(xiàn)查實在2019年8月16日冷某甲、冷某乙詐騙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城東新區(qū)**小區(qū)王某某71300.24元。此外冷某甲、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樊某某、沈某某在參與期間發(fā)送詐騙信息5980995條。
2、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冷某甲、樊某某、冷某乙、周某某、向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沈某某先后加入**集團,在緬甸賀島開發(fā)區(qū)一寫字樓內,通過抖音或微信添加被害人,取得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薦詐騙平臺,營造在平臺內投資理財回報率高等假象,引誘被害人投資詐騙其錢財。在八人參與期間成功詐騙福建省晉江市**市場的林某某48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冷某甲等八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樊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沈某某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冷某乙、樊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劉某某、黃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瑩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等七人現(xiàn)被羈押于沂水縣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被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五冊,補充材料一宗;
3、手機一部;
4、銀行卡三張;
5、筆記本電腦一臺;
_6、光盤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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