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一部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冷某(自報),男,傣族,1993年**月**日出生,大學文化,無業(yè),國籍不明,家住:緬甸**路**號。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搶奪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瑞麗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5月29日本院繼續(xù)對其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瑞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冷某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冷某在瑞麗市**路**號陽關通訊三星手機專賣店內,趁工作人員不備,將擺放在店內桌上的一部三星牌Note10型手機搶走,冷某逃離至瑞麗市**路人抓獲,被搶奪的手機已追回。經鑒定,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659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金
檢察官助理:吳雪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隨案移送案件文書卷、證據(jù)卷各1冊,光盤2張;
2.被告人冷某現(xiàn)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于瑞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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