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刑訴〔2019〕467號
被告人馮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5231974********,漢族,大學??莆幕潭?,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晉城分公司**,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巷**號,住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晉城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晉城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馮某甲于2017年初入職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銷售部**,該于2018年5月份左右,受北京**公司**張某甲(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拘并上網追逃)、**朱某某的指派在晉城市招募業(yè)務人員、租賃場地成立**晉城分公司并擔任分公司**。根據北京**公司的規(guī)定,馮某甲以下設6個總監(jiān),每名總監(jiān)下設3-5名不等的經理,通過先期向業(yè)務人員吸收資金的方式,形成以馮某甲為**的晉城融資團隊,馮某甲以晉城融資團隊總業(yè)績的3%提成。馮某甲融資團隊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相互介紹和人帶人的方式,向其周圍的群眾宣傳“金鑫寶、商融匯金”理財產品,?承諾投資保本,投資人每月可固定獲取高額返息,合同期期滿后返還投資,引誘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向北京**公司購買上述兩款理財產品。2018年5月至9月期間,馮某甲融資團隊在晉城地區(qū)共吸收資金4891萬元,涉及集資人256人,返還利息1854400元。
綜上,被告人馮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案一起,金額489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POS機;
2.書證:受案登記表、銀行交易記錄、涉案金額統(tǒng)計表等;
3.證人馮某乙、張某乙等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冬雪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馮某甲現押于晉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0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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