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鹽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鹽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馮某甲,曾用名:馮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323199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寧夏鹽池縣**鄉(xiāng)**自然村**號,住寧夏鹽池縣**鎮(zhèn)**小區(qū)**室,無前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鹽池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馮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甲酒后駕駛寧C****6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從鹽池縣花馬池鎮(zhèn)龍鼎世家北門口出發(fā),途興武路、文化街、平安大道、花馬池街,后沿花馬池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愛神通訊手機專賣店”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馮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3.1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tài)。另查明,被告人馮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持有的C1型機動車駕駛證已被吊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3.證人侯某某、寧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寧夏一路平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甲有坦白情節(jié),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鹽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挺文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馮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系電話1860016****,13895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駕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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