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478號
被告人馮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辦事處**小區(qū)**號,現(xiàn)住大冶市**村**號。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9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黃某某(外號“老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88********,漢族,半文盲,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辦事處**村**灣**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甲、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9月9日、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間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決定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2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馮某甲和其哥哥馮某乙(另案處理)承包了大冶市**街辦**村水塘抽水工程,被告人馮某甲邀約被告人黃某某前來幫忙,同灣村民馮某丙等人以賠償問題未解決為由,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為震懾馮某丙等人,黃某某邀約袁某某(已判刑)等人前往工地看場子。
同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馮某甲認為馮某丙等人影響工地施工,在與馮某乙商量后,決定組織邀約黃某某、袁某某等人砍傷馮某丙。隨后馮某甲和黃某某將袁某某從其家中接到工地,后由馮某甲駕駛一輛銀灰色本田汽車載著黃某某、袁某某等人持刀在大冶市內(nèi)尋找馮某丙,發(fā)現(xiàn)馮某丙的皮卡車停在大冶市**醫(yī)院附近后,袁某某等人持砍刀將皮卡車左側(cè)前后窗玻璃砍破。經(jīng)鑒定,馮某丙被損壞的車窗玻璃價值人民幣300元。
同日下午2點多鐘,被告人馮某甲等人認為馮某丙可能在汽車修理廠修車,于是馮某甲再次駕駛汽車載著袁某某等人來到大冶市**大道鄧某某修車店門口看到馮某丙正坐在皮卡車上,袁某某與兩名男子手持砍刀沖到馮某丙皮卡車前,袁某某用砍刀將馮某丙左手臂、右腿砍傷。經(jīng)鑒定,馮某丙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案件來源、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曹某某、馮某丁、馮某戊的證言;3.被害人馮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馮某甲、黃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黃某某在承包工程過程中,與他人逞強斗狠,當街持刀打砸他人車輛、砍傷他人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馮某甲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傳良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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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馮某甲、黃某某羈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6張;
3.?量刑建議書2份;
4.?證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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