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檢一部刑訴〔2020〕Z84號
被告人馮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624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懷仁縣,捕前住河北省張家口蔚縣立園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賭博罪,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1日被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馮某甲在錫林浩特市南郊奶牛村大院滑某甲(已判決)開設的賭場內,伙同董某某(已判決)、杜某某(已判決)、張某某(已判決)以“押寶”的形式組織多人進行賭博,偵查人員現(xiàn)場抓獲40余人,其中參賭人員24人,扣押賭資220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更正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戶籍信息、人員電子檔案、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指認筆錄、指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微信轉賬記錄、房產證、公證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證人滑某甲、滑某乙、張某甲、劉某甲、王某甲、李某甲、董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劉某乙、張某乙、全某某、陳某某、王某丙、董某乙、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高某甲、張某丙、呼某某、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徐某某、花某某、魏某某、程某某、高某乙、張某丁、范某某、沈某某、武某某、康某某、馮某乙、曹某某、王某己、李某丁、張某戊、孫某某、喬某某、楊某某、趙某某、王某庚、米某某、張某己、呂某某、王某辛、沈某某、彭某某、劉某丙、劉某丁、張某庚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明知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仍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馮某甲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甲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凱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錫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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