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姑檢刑訴〔2020〕658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95********,漢族,初中文化,進城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莊**組**號。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盜竊,于2014年8月2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馮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馮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馮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馮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馮某某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馮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馮某某在本市姑蘇區(qū)石路天虹商場負二樓拓卡汽車美容店內,利用給客戶張某某洗車之機,竊得被害人張某某蘇?EL****白色寶馬轎車后備箱內的一根黃金項鏈及黃金吊墜。經鑒定,被盜黃金項鏈及黃金吊墜價值人民幣?280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退賠被害人2803元,被害人對其表示諒解。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馮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收條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蘇州市價格認定局對被竊物品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作金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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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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