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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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檢一部刑訴〔2020〕558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21962********,漢族,文盲,農民,住如皋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馮某某曾因犯強奸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盜竊,于2006年5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于2011年5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竊,于2015年8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馮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泰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馮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馮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馮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馮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時許,被告人馮某某至本市分界鎮(zhèn)七賢村七賢七組14號吳圣華家中,采取溜門入室的手段,竊得吳某某放在一樓客廳八仙桌上的1包紫南京香煙(價值人民幣15元)以及一樓西側臥室的桌上的289元現(xiàn)金,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304元。
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泰興市公安局依法調取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泰興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拍攝的照片等。
5.泰興市公安局依法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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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樂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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