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03197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住白銀市平川區(qū)**路**號**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7日被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馮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馮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白銀市平川區(qū)**區(qū)**小區(qū)附近“**KTV”娛樂。期間,馮某某與竇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被害人王某某勸阻二人,隨后馮某某與王某某發(fā)生沖突,被在場的賈某某等人拉開,王某某穿衣服準備回家時,馮某某又持一破碎的啤酒瓶沖向王某某,用啤酒瓶扎向王某某頭部毆打王某某,致王某某頭部多處受傷,被在場的人拉開送往醫(yī)院。馮某某的手部被啤酒瓶劃傷。經診斷,王某某頭皮裂傷,左耳廓裂傷。經白銀市平川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頭(耳)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3月4日,馮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2.證人竇某某、賈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檢查、指認等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嬋娟
???????????????????????????????????????????檢察官助理?趙德云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系電話186930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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