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鄄檢公刑訴〔2018〕12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9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住鄄城縣**鎮(zhèn)**村**號。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8月21日被鄄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鄄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鄄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4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晚,鄄城縣左營鄉(xiāng)左北村村民陶某某返家過程中跺被告人馮某某在該村經(jīng)營的“童心緣”童裝店大門。次日7時左右,被告人馮某某及其弟馮某甲(另案處理)到陶某某在該村經(jīng)營的“奧美洗化”店找陶某某理論,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被告人馮某某、馮某甲持磚塊砸擊陶某某頭面部并毆打其身體其他多處部位,致其左耳行為聽閾應為81dBHL以上、91dBHL以下并左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存在、頭面部受傷和軀干四肢體表軟組織挫傷擦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陶某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磚塊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3.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鄄城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組織尹某甲、李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吳某某辨認制作的辨認筆錄;4.鑒定意見:鄄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大隊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4.證人證言:王某某、付某某、劉某某、尹某乙等13人的證言;5.被害人陳述:陶某某的陳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7.其他證明材料:鄄城縣公安局左營派出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心如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羈押于鄄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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