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龍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編號:4129241969*******,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組***號,因涉嫌妨害作證,于2019年9月5日被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臥龍區(qū)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刑拘釋放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于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補充偵查后二次提請批準逮捕,因涉嫌妨害作證罪,于2019年12月20日經(jīng)臥龍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臥龍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妨害作證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所能導致的法律效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底,被害人趙某某、李某某在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為南陽市*********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古*鎮(zhèn)項目建設1號、2號、4號樓時,被告人馮某甲(已起訴)主動要求承包工程建設所需的砂石磚料,被趙某某、李某某拒絕,后馮某甲以收取“地材款”的名義向趙某某、李某某實施敲詐勒索,趙某某、李某某為保證施工順利進行,分別支付10.8萬元、3.6萬元。2019年8月9日,南陽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在調查馮某甲敲詐勒索一案時,被告人馮某某為替馮某甲開脫罪名,在古小鎮(zhèn)項目部指使趙某某、李某某向蒲山分局作偽證,趙某某、李某某迫于數(shù)百萬工程款未結算,不敢得罪被告人馮某某,向蒲山分局謊稱不認識馮某甲、未被敲詐勒索,事后,被告人馮某某在超哥飯店請趙某某、李某某等人吃飯,并退還趙某某3萬元、李某某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翟某某、趙某甲、蔡某某、苗某某、張某某、惠某某、惠某甲的證言;3.同案犯馮某甲的供述;4.被害人趙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結認罪認罰書,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康作法
助理檢察員:袁??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