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松檢二部刑訴〔2020〕Z244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281988********,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無前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住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鄉(xiāng)**村**巷**號。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時55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駕駛冀AN****號小型汽車,沿松山區(qū)松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松城路與松山大街交叉口路段處被正在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馮某某案發(fā)時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98.5mg/100ml,屬醉酒。
另查明,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馮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血液乙醇檢測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東兵
檢察官助理:隋曉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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