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303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號**室。2016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酒后駕駛鄂B*****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大冶市**路段時,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并抽取血樣。經鑒定,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17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線索來源、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酒精吹氣檢測結果單、行政處罰記錄等書證;2、證人石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愛珍
2020年7月613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大冶市**街道**號**室,聯(lián)系電話18086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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