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大檢刑檢二部刑訴〔2019〕169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1121196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址:遼寧省盤錦市大洼區(qū)**鎮(zhèn)**村**屯,無犯罪前科。于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18日本院對其作出取保候?qū)彌Q定。
本案由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醉酒后駕駛豪爵牌二輪燃油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大洼區(qū)西安鎮(zhèn)邊洼子村養(yǎng)豬場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人韓某某、尚某某相撞,造成韓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鑒定,所送馮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為108.2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馮某某供述;證人尚某某證言;被害人韓某某陳訴;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盤錦市大洼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顧艷萍
檢 察 員: 龐 毅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馮某某在其住所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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