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吉市院一部刑訴〔2021〕46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5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住昌吉市**路**號院**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挥?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時15分,馮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新B6****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沿昌吉市**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右轉(zhuǎn)后,被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mg/100mL。
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延過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span>昌吉市**路**號院**幢**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270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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