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章某檢一部刑訴〔2020〕473號
被告人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81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濟南市章某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2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日6時許,被告人馮某某駕駛魯******重型自卸貨車沿**鎮(zhèn)**外環(huán)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鎮(zhèn)**外環(huán)**高速北入口處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章某區(qū)大隊認定:馮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在現(xiàn)場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賠償損失取得對方諒解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衛(wèi)東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馮某某(1390541****)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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