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檢公訴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馮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323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251999********,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上林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9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平南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賀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8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321998********,壯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寧明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二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92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容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427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811999********,漢族,初中肄業(yè),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4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周光杰,浙江泰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7301997********,壯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96********,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平南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30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81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321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新興縣,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021997********,壯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住河北省順平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泰順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馮某某等17人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10月,王某乙、莫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銷售化妝品的名義,糾集他人組建詐騙集團,在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該集團組織成員從上至下設(shè)總經(jīng)理、經(jīng)理、課堂主任、主任、業(yè)務(wù)員5個層級管理體系。該組織以1名主任和10名左右的業(yè)務(wù)員組成若干個“家庭”的模式分別集中住宿于該組織提供的地點,并且不定期更換“家庭”成員。組織內(nèi)成員主要從事“打款”和“邀約”兩種方式的詐騙活動?!按蚩睢奔粗魅魏蜆I(yè)務(wù)員等成員“包裝”成女性身份,或者使用自己的身份偽裝成別的工作,通過QQ、微信等聊天軟件添加男青年為好友后,以談戀愛的名義編造“生病沒錢”、“過節(jié)要禮物”等借口騙取被害人財物?!把s”即主任和業(yè)務(wù)員等成員使用上述方法,以談戀愛的名義讓被害人來到組織成員所在地點與被“包裝”的成員見面。見面后,主任會安排相應(yīng)人員去“接、帶”被害人,之后“家庭”內(nèi)其他成員相互分工,通過與被害人談心,聊天及帶被害人去各個“家庭”上課等方式逐步獲取被害人信任,再以賺大錢等理由引誘被害人加入組織。然后,虛構(gòu)銷售產(chǎn)品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為由,騙取被害人繳納人民幣2900元的“入會費”讓其成為該組織業(yè)務(wù)員。之后,主任會安排老成員故意在新成員面前透露“野心”,同時安排家庭內(nèi)其他成員繼續(xù)刺激被害人,即購買相應(yīng)套數(shù)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家庭式介入”可更快提升職位,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待新加入成員完全融入該組織后,所在“家庭”則教授該成員使用上述“打款”、“邀約”的方法對他人實施詐騙,繼續(xù)引誘發(fā)展他人加入。
另外,主任還負責管理其“家庭”內(nèi)的業(yè)務(wù)員,負責“家庭”內(nèi)成員生活起居,保管“家庭”成員從組織獲得的提成收入,組織成員學習團隊制度,交叉培訓其他“家庭”業(yè)務(wù)員詐騙方法,收取業(yè)務(wù)員詐騙所得上交給組織,執(zhí)行和傳達上級組織“領(lǐng)導”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務(wù)指示。
經(jīng)統(tǒng)計,被抓獲的詐騙集團組織成員通過“打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5萬余元。通過“邀約”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合計人民幣89萬余元。主任和業(yè)務(wù)員將通過“打款”方式詐騙所得以支付每日人民幣9元的“生活費”的名義或購買人民幣2900元一套的“營業(yè)執(zhí)照”形式上交給組織,部分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被告人王某甲、馮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賀某某、吳某某、何某某、劉某甲、董某甲、張某甲、劉某乙、韋某某、陸某某、陳某甲、霍某某、郭某乙、覃某某均系該犯罪集團業(yè)務(wù)員,并參與實施“打款”、“邀約”犯罪活動。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馮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賀某某、吳某某、何某某、劉某甲、董某甲、張某甲、劉某乙、韋某某、陸某某、陳某甲、霍某某、郭某乙、覃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的民房內(nèi)被民警抓獲,到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等;
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戴某某、廖某某、陳某丙、陳某丁、鄒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李某乙、董某乙、張某丙、劉某丙、李某丙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馮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賀某某、吳某某、何某某、劉某甲、董某甲、張某甲、劉某乙、韋某某、陸某某、陳某甲、霍某某、郭某乙、覃某某、同案人員浦某某、鄒某乙、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搜查、辨認等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截圖、財付通交易明細;
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馮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賀某某、吳某某、何某某、劉某甲、董某甲、張某甲、劉某乙、韋某某、陸某某、陳某甲、霍某某、郭某乙、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馮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賀某某、吳某某、何某某、劉某甲、董某甲、張某甲、劉某乙、韋某某、陸某某、陳某甲、霍某某、郭某乙、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加入詐騙集團,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技術(shù)等手段與他人共同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減輕處罰;上述被告人到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上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賀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劉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董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陳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霍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郭某乙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判處覃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泰順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舒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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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溫州市看守所;
2.電子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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