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州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馮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11994********,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鎮(zhèn)*圩。無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馮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馮某在其位于高州市**鎮(zhèn)*圩的住宅三樓大廳,容留馮某峰、馮某宏、張某某三人吸食了毒品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無視國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杰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馮某現(xiàn)羈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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