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里檢一部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馮文才,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581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鄉(xiāng)**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詐騙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文才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馮文才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8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馮文才謊稱自己有能力競拍糧食再賣出從中賺取差價,取得被害人朱某某信任,而后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街**大廈多次以拍糧需要保證金及拍糧后糧食出庫需要費用為由,共計騙取朱某某人民幣78萬元,贓款均被其揮霍,之后馮文才分別于2017年9月26日、2018年1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賠償朱某某損失人民幣共計5.5萬元。
經偵查,被告人馮文才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偵破經過、朱某某手機網銀支付截圖、馮文才1362尾號農行卡銀行交易明細、龍江縣**米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拍糧流水單、戶籍證明、現實表現等;
2.證人齊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馮文才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文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文才以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文才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馮文才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文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麗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馮文才現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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