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興檢刑訴〔2021〕5號
被告人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14251996********,壯族,中專文化,戶籍地址:廣西天等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1年1月5日,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時許,被告人農某某途經南寧市興寧區(qū)興桂路地鐵站C1出口時,看見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C1出口電動車停放處的一輛灰色雅迪電動車未上大鎖。農某某遂準備了螺絲刀、T型套筒,再返回到該電動車停放處將曹某某的電動車盜走。農某某將該電動車騎至南寧市興寧區(qū)金橋路旁綠化帶草叢,在拆卸電瓶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查獲了被盜電動車和作案使用的螺絲刀、T型套筒各一把。經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的市場價格為2054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代斌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農某某現(xiàn)羈押在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提審表、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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