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冉某某,女,漢族,高中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3211972********,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街道**街**干休所。2011年5月至2017年3月因盜竊和吸毒多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17年7月2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院,2018年3月29日刑滿釋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0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下午、 9月23日下午、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冉某某先后三次來到位于成都市雙流區(qū)協(xié)和街道萬順路一段32號的**超市實施盜竊,冉某某每次均將兩罐美贊臣藍臻嬰兒配方奶粉裝入隨身攜帶的挎包內盜走,被盜奶粉共計6罐,進價人民幣2379.66元、賣價人民幣2874元。2019年10月28日下午,冉某某再次來到該超市實施盜竊時被超市工作人員認出后攔下報警,冉某某隨即被趕至現(xiàn)場的民警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累犯,當從重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樊秀玲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雙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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