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黃檢第二刑訴〔2021〕21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群眾,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1621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縣**鎮(zhèn)**村**號,現暫住臺州市黃巖區(qū)**街道**小區(qū)**號,工作單位:臺州市黃巖**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202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20年8月5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轉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王某某(已判決)因臺州市黃巖**模塑有限公司、臺州市**模塑有限公司進項發(fā)票不夠,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支付了8個點左右的開票費,多次通過被告人冉某某從福州**貿易有限公司虛開來值稅專用發(fā)票32份,其中臺州市黃巖**模塑有限公司虛開來10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稅額147250.95元,價稅合計1013433元;臺州市**模塑有限公司虛開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2份,總稅額338269.66元,價稅合計2328091元。臺州市黃巖**模塑有限公司、臺州市**模塑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3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目前臺州市黃巖**模塑有限公司、臺州市**模塑有限公司已補繳稅款,繳清罰款及滯納金。
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冉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否認有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完稅證明、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執(zhí)行報告、稅票、詢問調查筆錄、微信聊天截圖、認罪認罰相關文書;?
2、證人證言:證人王仙岳、陳某某、王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同伙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照片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guī),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他人為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1321697****)
2.一體化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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