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二部刑訴〔2020〕957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85********,漢族,初中文化,住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街道**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時9分許,被告人冉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號牌為渝DU7****號的重型自卸貨車從本市南馬鎮(zhèn)往畫水鎮(zhèn)方向行駛至南下線2km+350m南馬鎮(zhèn)瑤儀村信號燈控制交叉路口右轉(zhuǎn)彎時,與同向由包某某駕駛的號牌為東陽23****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損及包某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jīng)東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冉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重型自卸貨車在信號燈路口右轉(zhuǎn)彎時未注意周邊車輛動態(tài),未確保安全,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鄧某某、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
6.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冉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曄
檢察官助理:應倩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5*******;
2.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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