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03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0時,被告人冉某某駕駛渝A*****號大型普通客車由萬州區(qū)大周鎮(zhèn)出發(fā)向周家壩行駛。11時許,車行駛至北山大道陶家坪路口500米人行橫道時未減速停車讓行,先后與正在橫過人行橫道的被害人胡某某及同向左側車道行駛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渝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0時許死亡、渝A*****大型普通客車、渝A*****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冉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動報案并施救,與被害方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抓獲經過、收條、諒解書;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病理學鑒定意見書、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片;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冉某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長康
??????????????????????????????????????????????????????????????????????????????????????????????
2020年11月24日
?????????????????????????????????????????????????????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現在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附**號其家候審(電話1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