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黃檢刑訴〔2020〕316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81969********,土家族,研究生文化,上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網約車司機,戶籍在本市徐匯區(qū)**路**號****室,暫住在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20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7時18分許,被告人冉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滬AFB****的小型客車沿本市斜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制造局路東約50米處,遇正在過人行橫道的被害人徐某某,其未停車讓行人先行,撞到了正常行走的徐某某,冉某某隨即停車,撥打110電話報警(未接通)、120電話急救,民警接路人報警后趕至現(xiàn)場,將等候在現(xiàn)場的被告人冉某某帶至黃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接受調查。被害人徐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20年7月22日死亡,歿年58歲。
經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冉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某無責任。
經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醫(yī)復[2020]病鑒字第3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徐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告人冉某某的多次供述,證實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實。
2、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肇事車輛事發(fā)前符合技術標準、該車輛車頭偏左處與行人發(fā)生了碰撞、徐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
3、上海交通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yī)院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證實徐某某因車禍死亡。
4、黃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勘查筆錄,證明了該案的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6、黃浦公安分局提供的110受理登記表,證明了該案的報案情況。
7、黃浦公安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冉某某手機通話記錄,證實其案發(fā)后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8、被告人冉某某簽訂的汽車使用合同,證實其所駕車輛系從上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的。
9、黃浦公安分局提供的本市斜土東路處道路監(jiān)控視頻,顯示被告人冉某某駕駛車輛沿斜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制造局路東約50米處,遇徐某某正在通過人行橫道,其未停車讓行,撞到了在人行橫道上正常行走的徐某某的事實經過。
10、戶籍及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信息,證明了被告人冉某某的身份情況及駕駛車輛信息。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某某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冉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之間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黎軍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黃浦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罰認罰具結書》一套;
4.附帶被害人民事起訴狀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將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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