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臨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3時20分,被告人李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鄴令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鄴南路交叉口南路段,在打電話時遇對方來車,看不清前方道路情況將前方行人田某甲撞倒,造成田某甲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棄車逃逸。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李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田某甲無事故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到案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監(jiān)控視頻;2.痕跡鑒定、血液酒精含量鑒定;3.尸檢鑒定;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證人程某某、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田某乙證言;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7.戶籍證明、到案證明、前科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洪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在臨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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