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臨檢訴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129195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19年10月8日被臨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3日被臨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臨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1時許,在**鎮(zhèn)**村**路上的限高處,被告人陳某某伙酒后強行攔住從此處拉沙路過的司機商某某,以拉沙車將路面壓壞為由,敲詐商某某現(xiàn)金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潘某某證言;2.被害人商某某陳述;3.商某某、潘某某辨認筆錄
????2.2018年8月份一天晚上22時許,在**鎮(zhèn)**村**路的限高西100米處,被告人陳某某強行攔住王某某的拉沙車不讓過,以其車壓壞路面為由,敲詐王某某現(xiàn)金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郝某某證言;2.被害人王某某陳述;3.王某某辨認筆錄????
????3.2018年11月份一天晚上21時許,在**鎮(zhèn)**村**路的限高處,被告人陳某某強行攔住李某某、孫某某的拉沙車不讓通行,以拉沙車壓壞路面為由,敲詐李某某、孫某某每人2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害人李某某、孫某某陳述;2.李某某、孫某某辨認筆錄
????4.2018年10月份一天晚上24時許,在**鎮(zhèn)**村西通往**屯的丁字路口處,被告人陳某某以該路是其跑指標(biāo)修的路為由,不讓拉沙的車從路通過,敲詐王某某3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李某某、李某甲證言;2.被害人王某某陳述;3.王某某辨認筆錄
????5.2018年11月份期間,商某乙為了正常經(jīng)營避免被告人陳某某強行攔截商某乙沙場拉沙的車輛不讓通行,在找陳某某商討無果的情況下,找到陳某某熟人王某乙出面疏通關(guān)系,在**鎮(zhèn)**大酒店商某甲宴請陳某某期間給了陳某某2000元,后陳某某只讓到商某甲沙場拉沙的車輛過了兩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王某甲證言;2.被害人商某甲陳述;3.尚某甲辨認筆錄
????6.2018年農(nóng)歷11月份的一天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鎮(zhèn)**村南西頭的東西路限高處,以拉沙車輛壓壞路面為由,敲詐從此處拉沙路過的受害人王某已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陳某某證言;2.被害人王某乙陳述;3.陳某某辨認筆錄;4.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多次敲詐他人,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臨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向東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臨漳縣看守所
????2.案卷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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