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四檢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關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521196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縣,現住雙鴨山市***區(qū)******區(qū)**市場**種子商店,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取保候審。
本案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14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時許,雙鴨山市農業(yè)農村局稽查支隊、雙鴨山市公安局食藥環(huán)偵支隊、雙鴨山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聯合對雙鴨山市******區(qū)**農資市場**種子商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雙鴨山市**縣**鎮(zhèn)居民關某經營的**種子商店及庫房內,存有正在銷售的營單11、國富1號二個品牌玉米種子疑似偽劣產品。經佳木斯宏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關某銷售的營單11、國富1號玉米種子為假種子。
經偵查,被告人關某在明知為偽劣玉米種子的前提下進行銷售,經公安機關核實農戶,被告人關某于2020年3月份至今銷售出營單11玉米種子727.5袋,銷售額為57830元;國富1號玉米種子1683袋,銷售額為116772元;兩類種子總計銷售金額為174602元。
被告人關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關某尚未銷售營單11、國富1號玉米種子;
2.書證:被告人關某戶籍證明、農戶從被告人關某購買營單11、國富1號玉米種子的發(fā)票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汪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等86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關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佳木斯宏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興旺種子商店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在明知為偽劣玉米種子的前提下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一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關某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方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維春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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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關某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0冊;
3.證人名單4頁;
4.隨案移送扣押款人民幣30萬元;
與案件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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