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一部刑訴〔2019〕48號
被告人關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02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小區(qū)**平房**號,住址南和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被南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4時許,南和縣**鎮(zhèn)**村民關某乙在自己家聽見鄰居關某甲母親師某某(83歲)在大門口因巷子里種的梅豆被人割斷一事辱罵自己,關某乙便出門與師某某互罵,在互罵過程中師某某倒在地上,關某甲聽見后從自己家拿出一把鐮刀,持鐮刀砍在關某乙頭部致其頭部受傷。
經(jīng)南和縣刑事科學技術室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鑒定:關某乙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及其他證明材料:戶籍證明信、受案登記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等;2.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3.勘驗、檢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關某乙的辨認筆錄;4.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師某某、關某丙的證言;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關某乙的陳述;6.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關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甲因鄰里糾紛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慶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關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南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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