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公訴刑訴〔2019〕390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122197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遼寧省沈陽市遼中縣**鎮(zhèn)**村**號。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沈陽市公安局遼中區(qū)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吸毒、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被沈陽鐵路公安局錦州公安處行政拘留十五日(未執(zhí)行)。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7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鞏義市**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7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公安機關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關某某尋找持有股票賬戶兩年以上的人,預謀非法獲利,其通過王某甲(另案處理)等人聯(lián)系上被告人劉某甲,告知可以操作股票賬戶并可分得錢,后被告人劉某甲按照要求在河南省新辦理了一張身份證、到銀行打印了征信報告等資料。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劉某甲從河南省洛陽市趕到北京市,王某甲等人給劉某甲報銷交通食宿等費用,之后劉某甲按照王某甲等人的要求新辦兩張中國聯(lián)通的手機卡、到銀行打印征信材料、新辦了民生銀行、平安銀行等銀行卡和U盾,并與新舊兩張身份證一并交給王某甲、關某某等人,5月28日關某某等人以劉某甲名義在上海**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開設賬戶,并尋找可以做新三板開戶墊資的公司。
2018年6月4日,經營地點位于本市上城區(qū)**路**號**國際商務大廈**樓的被害單位**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過中介介紹,答應與被告人劉某甲等人進行新三板開戶墊資業(yè)務。關某某等人在明知劉某甲征信記錄不良的情況下,偽造出一份良好的征信記錄,讓劉某甲虛構工作單位、自己征信無問題等情況,回答**公司的提問。同月6日**公司員工馬馳騁在北京與劉某甲簽訂了借款合同,被告人劉某甲將關某某交給其的本人身份證、平安銀行卡、U盾、綁定銀行卡的電話卡、偽造的征信記錄等材料交給馬馳騁。同月7日15時許,**公司依約開始往劉某甲平安銀行卡匯款刷流水,前六筆均順利轉回至**公司員工賬戶,當**公司將第七筆55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第八筆52萬轉入劉某甲平安銀行賬戶時,被告人關某某等人將該55萬元、52萬元轉入劉某甲陸金所賬戶,讓劉某甲將已交給**公司的平安銀行卡口頭掛失,再將上述共計107萬元轉入劉某甲民生銀行卡內,后進行分贓。被告人關某某至少分得贓款22.1萬元,被告人劉某甲分得贓款14萬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河南省鄭州市鄭州火車站被民警抓獲;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關某某在遼寧省沈陽市遼中火車站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筆記本、銀行卡、中國聯(lián)通電話卡等扣押物品照片、轉賬記錄、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借款合同、征信報告、陸金所開戶資料、對手信息、銀行賬戶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死亡注銷證明、鐵路售票信息、微信賬單、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羈押證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周某某、馬某某、禮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辛某某、胡某某、陳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關某某、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扣押筆錄、電子證物檢查筆錄;
5.視聽資料:簽訂合同視頻光盤、掛失平安銀行卡視頻光盤、手機數據恢復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應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甲系從犯,應適用《刑法》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月影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羈押于杭州市上城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八冊、證人名單及被告人劉某甲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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