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金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7051981********,漢族,初中文化,系綏化工務段****工人,住伊春市伊美區(qū)****B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關某某酒后駕駛黑F****2號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金林區(qū)西林鎮(zhèn)蓮花路北橋北側路段時,將路邊行走的被害人程某某撞傷后逃逸。當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關某某到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隊金林大隊投案,交警隨即將其帶至金林區(qū)西林鎮(zhèn)醫(yī)院抽取血液。經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關某某乙醇的血液濃度為194.20mg/100mL。經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西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關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伊春市林業(yè)管理局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程某某損傷致局灶性大腦挫裂傷為輕傷一級;顱骨骨折為輕傷二級;左側4、5、6肋骨折為輕傷二級;11、23牙冠折、21牙缺失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關某某賠償被害人程波全部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線索來源、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協議書、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證人證言:證人董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伊春林業(yè)管理局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春市金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申相福??
??????????????????????????????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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