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酉檢刑訴〔2020〕Z159號
被告人蘭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61997********,壯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鄉(xiāng)**村民委**村**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街道**路**巷**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山西省運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運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3日,山西省運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將該案移交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酉陽縣)公安局辦理。
本案由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蘭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蘭某甲明知覃某某(另案)在從事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三張銀行卡賬戶并幫助轉賬,共計人民幣6萬元,獲利人民幣600元。
2020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蘭某甲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街道**路**巷**號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蘭某甲的戶籍信息、銀行卡交易記錄等書證,證實本案系偵查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蘭某甲系被抓獲歸案,案發(fā)時達到責任年齡等;
2.證人蘭某乙的證言,證實蘭某乙的手機短信收到蘭某甲銀行卡到賬2萬元的事實;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實其在網(wǎng)上申請貸款被詐騙的事實;
4.被告人蘭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明知覃某某在從事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銀行卡賬戶用于轉賬、提現(xiàn),非法獲利600元;
5.搜查筆錄,證實公安民警對蘭某甲居住地進行搜查。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為他人提供銀行卡賬戶、幫助他人轉賬,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蘭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蘭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蘭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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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周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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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蘭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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