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栗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7日13時25分許,栗某乙在肥鄉(xiāng)區(qū)**村張**家中因感情問題與張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栗某乙打電話叫來其弟弟栗某甲、妹妹栗某丙等人后與張某甲家人發(fā)生打架。犯罪嫌疑人栗某甲用菜刀將張某甲手腕處砍傷,經鑒定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受害人張某甲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張某乙、程某某、栗某乙、栗某甲等證言;2.諒解書、戶籍證明等書證;3.鑒定意見;4.現場勘查筆錄;5.被告人栗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栗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殷向東
附:
????1.被告人現在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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