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二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3231989********,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預備黨員,從事個體,戶籍地為沂源縣**鎮(zhèn)**村**號,家庭住址為沂源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強迫交易罪,經(jīng)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沂源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孝征,山東利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703201010162666。
被告人公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59********,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黨員,沂源縣**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戶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為沂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強迫交易罪,經(jīng)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沂源縣看守所。
辯護人:程喆,山東子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703201810041796。
被告人謝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67********,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務農(nóng),沂源縣**月**村村委委員,戶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為沂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強迫交易罪,經(jīng)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謝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公某甲涉嫌強迫交易罪
1、2017年6月份,鄭某乙項目部進場到西里鎮(zhèn)**小學工地施工,一天中午正準備給塔吊基礎澆灌水泥,被告人公某甲將挖掘機停在水泥罐車倒車路上,阻攔水泥罐車傾倒水泥,以此索要工程,經(jīng)他人從中調(diào)解,公某甲阻攔一個多小時后將車開走。
后公某甲多次向鄭某乙索要其項目部承攬的**小學操場工程,為達到能順利施工的目的,2017年6月28日,鄭某乙被迫找公某甲協(xié)調(diào),公某甲在未達到索要操場工程的目的后向鄭某乙索要6萬元現(xiàn)金,公某甲收到6萬元人民幣后,未再阻攔鄭某乙項目部施工。案發(fā)后,被告人公某甲家屬代其向鄭某乙退賠該6萬元損失,得到了鄭某乙的諒解。
2、2017年7、8月份期間,尚某某施工隊在修建西里鎮(zhèn)**小學消防水池時,被告人公某甲以明顯高于市場價的標準向尚某某索要工程,尚某某為能順利施工,迫于公某甲前期對其他施工方造成的影響壓力,被迫給付公某甲現(xiàn)金10000元人民幣。
二、被告人公某乙、謝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
2017年7、8月份,沂源縣某某鎮(zhèn)**小學校舍改造工程施工期間,被告人公某乙為達到給在此施工的周某甲項目部施加壓力索要工程的目的,指使被告人謝某某糾集十余名村民先后三次到周某甲項目工地,采用搶活、滋擾等形式阻礙施工,致使在現(xiàn)場施工的40余名工人無法正常施工,給周某甲項目部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1009元人民幣的嚴重后果,公某乙和謝某某的行為并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fā)后,被告人公某甲家屬代其向周某甲退賠該2萬余元損失,得到了周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和謝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鄭某乙、尚某某、周某乙、周某甲陳述;證人鄭某甲、王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證言;合同、銀行轉賬、諒解書等書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和謝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傳旺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公某甲、公某乙現(xiàn)被羈押于沂源縣看守所;
2、被告人謝某某已被取保候審,現(xiàn)居住于沂源縣**鎮(zhèn)***村;
3、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4、換押證兩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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